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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江西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0131号 原告: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江西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柏某某于2023年4月3日以经过综合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