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56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461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南路3公里处海南林科所通什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155735863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述判决书内容为:一、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3742371.0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374237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费合计4675635.9元;四、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堆放的待用钢筋费用及已加工钢筋的制作费用672466.23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72466.2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23742371.0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迎宾大道东侧的工程项目“雨林璞玉(小区住宅楼)”已完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罚款17700元;八、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固修复工程费用2532134.95元;九、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与“雨林璞玉(小区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施工资料移交给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的立案标的额为35113820.01元(暂计),执行费61289.86元(暂计,原案中已收取执行费41223.96元),合计35175109.87元(暂计)。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五指山天镕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五指山市迎宾大道东侧面积为3342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号:五国用(2013)第60号]及地上的“雨林璞玉项目”C#公寓楼和F#酒店式公寓楼共计202套房产。案件进入执行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了前述不动产[案号:(2022)琼96执1099号](查封期限自2024年1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并启动了前述不动产的评估程序。后因前述不动产情况复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继续评估了前述五指山市迎宾大道东侧面积为3342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号:五国用(2013)第60号]及地上的“雨林璞玉项目”C#公寓楼和F#酒店式公寓楼共计202套房产。评估过程中,因前述不动产处在未竣工验收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就前述不动产是否按现状评估产生争议(因为如果按现状评估,则前述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对该不动产续建的状况,进而影响拍卖成交几率)。为了解决双方对评估的争议及提高前述不动产的成交概率,本院去函五指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函询该局如前述两栋不动产被拍卖成交,买受人能否单独就前述两栋不动产进行续建。该局回函表示,若前述两栋不动产被拍卖成交,买受人不能单独就前述两栋不动产进行续建。本院已将五指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回函内容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正引入第三方投资人买下前述被评估的不动产,以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故请求本院暂缓评估拍卖前述不动产。目前,双方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的解决正在协商中。本院因此暂停了前述房产的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评估方式意见分歧,并就债权债务的解决协商中,本院遂暂停了前述房产的拍卖。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涉案财产冻结或者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院将依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冻结、查封自动解除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6日印制 (共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