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451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诉讼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上海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