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厚谊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