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3民初2号 原告:***,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