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3民初2号
原告:***,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