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谊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国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东
审判员*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