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24民初5847号
原告:金寨县金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北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寨县金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勇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叶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勇刚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叶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勇刚建筑公司立即偿还金叶建材公司煤矸石空心砖货品货款1416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4163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LPR的四倍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勇刚建筑公司承担。金叶建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勇刚建筑公司立即偿还金叶建材公司煤矸石空心砖货品货款716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163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LPR的四倍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事实与理由:金叶建材公司与勇刚建筑公司签订《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23年3月起,金叶建材公司就“金寨富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墙体向勇刚建筑公司提供煤矸石空心砖。截止2023年5月,金叶建材公司先后向勇刚建筑公司提供货品累计金额201630元,期间勇刚建筑公司已支付货款130000元,仍拖欠71630元尾款未付。金叶建材公司曾多次要求勇刚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勇刚建筑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勇刚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23年3月,因金寨富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勇刚建筑公司就煤矸石空心砖与金叶建材公司签订《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均要诚信履约,除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有关条款无法执行外,如有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方除承担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有关损失外,还应给付合理的违约金,并支付到期货款和尾欠货款按人民银行利率4倍承担计付”。2023年4月6日,金叶建材公司与勇刚建筑公司的员工***、***确认对账单,认可勇刚建筑公司下欠金叶建材公司货款134860元。2023年6月8日,金叶建材公司的员工***与勇刚建筑公司的员工***、***签字确认对账单,认可勇刚建筑公司下欠金叶建材公司货款66770元。勇刚建筑公司先后共计支付金叶建材公司货款130000元,仍下欠71630元,致金叶建材公司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对账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金叶建材公司与勇刚建筑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金叶建材公司按约提供了货物,勇刚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勇刚建筑公司逾期支付货款,金叶建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叶建材公司诉请按LPR的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自2024年12月17日起,以下欠货款716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县金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1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63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金寨县金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6.5元,由被告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自动履行告知书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3.被禁止高消费:例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
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
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
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
高消费行为等。
4.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
信用卡。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就意味着一旦成为失信
被执行人还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6.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存款、收入、股票、应收账款、
房产、债务利息等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7.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
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8.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
费用。
11.财产将采取采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12.公职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提名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不得提升职务、职级晋升;不得评先、评
优或授予荣誉称号。
1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
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