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川山坪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81民初2577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楼***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汨罗市川山坪镇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居委会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校总务,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川山坪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被告,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汨罗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庭审,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38元,减半收取计47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