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南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5018号 申请人:湖南南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白水镇毛岭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2#楼0817349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高泉南路鸿源小区A栋604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南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南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3269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南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5326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53269元的财产;或扣押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