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终3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路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荷花路66号荷花苑3栋201房A0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2#楼0817349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鸿源小区A栋604室。
负责人:***。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路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路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