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1民初2917号
原告:喀什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雄某。
喀什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喀什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8.14元(原告已预交),由喀什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