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与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8财保6号 申请人: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0813545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二期3栋2408-2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579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山路(原文化用品厂9号安置楼)12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T3BBW91。 负责人:***。 申请人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432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为了使该案判决生效后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申请人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432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91.60元,由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