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8民初299号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1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二期3栋2408-2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山路(原文化用品厂9号安置楼)122铺。
负责人:***。
第三人:赵某,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村一组。
第三人:赵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村和平路198号。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第三人赵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3元,减半收取计4471.5元,由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嶷
书记员***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