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403执192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绿怡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一区17栋201之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9645587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绿怡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国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