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绿怡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绿怡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403执192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绿怡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一区17栋201之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9645587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绿怡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