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恢39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高新创业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余金晓,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束桂香,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04执恢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