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3181号
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25号。
负责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付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025元,由原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02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