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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数科(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351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