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中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1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9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诉请事由及现有证据,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涉案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引发争议,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分包合同均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中各方约定“股利”可抵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作项目分包合同款项,但是《协议书》并未就合作项目的内容及款项结算作出具体约定,故该《协议书》实质是各方对“股利”分配及其支付方式达成的约定,并未对涉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的解决及管辖作出变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