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冀0730执保259号
关于南通某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07月16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96615.79元。本院依据(2025)冀0730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怀来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额度冻结,目前实际控制金额为137733.6元,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怀来县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来县狼山乡五街村、六街村怀来绿色星梦高科技文化旅游城C地块1幢办公(艺术家工坊)101号、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8室、109室、110室、111室、112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8室、309室、310室、311号;2幢办公(艺术家工坊)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3幢办公(艺术家工坊)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号,关于怀来县狼山乡五街村、六街村怀来绿色星梦高科技文化旅游城C地块4幢办公(艺术家工坊)未在怀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登记,遂未能查封。后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怀来县某有限公司位于怀来县狼山乡六街村绿色星梦高科技文化旅游城C地块2号楼304、305、3号楼304、305、306、4号楼108、307、308、309、311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5)冀0730民初2858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怀来县某有限公司位于怀来县狼山乡六街村绿色星梦高科技文化旅游城C地块2号楼304、305、3号楼304、305、306、4号楼108、307、308、309、311的查封,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