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421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阳光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建设路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华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华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街道群英街华生宾馆附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美家好百货有限公司仁寿欧城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华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7KGTEX3M。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丽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县爱玛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大道二段10号1栋1单元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法人分支机构: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嘉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xxxxxxxxxxxx。
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与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4)川1421民初7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现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2024)川1421民初7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421民初7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