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复164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复164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西路28号金龙花园2A603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7号榭园2001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秀英区海秀街道办长秀路13号芭普假日B栋702房。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600007931218645。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作出的(2025)琼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秀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对该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秀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25)琼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秀英法院查明,华荣公司与***、百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秀英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确认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506188.37元及履约保证金25万元,共计为8756188.37元;二、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还款时间为每月10日之前),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每个月向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80万元(即每个月清偿工程款80万元/月),分11个月清偿完总数额8756188.37元,最后一个月清偿完全部欠款;三、如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按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利息时间: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由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若按照约定付完3期欠款共计240万元后,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开具所欠建安税票给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五、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按约定付完9期欠款共计700万元后,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配合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对芭普假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若施工单位所承包的范围内验收通不过,则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停止付款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因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单独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工程验收不合格,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中止支付工程欠款;六、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依法享有对芭普假日工程项目的优先受偿权,即在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芭普假日项目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就工程款部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本案受理费95437元减半收取47718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百大公司未按时履行,华荣公司向秀英法院申请执行,秀英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以(2018)琼0105执47号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中,可执行的已经处置完毕,其他财产暂无法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琼0105执47号案件于2023年4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华荣公司认为(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具备执行条件,遂向秀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秀英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以(2023)琼0105执恢251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琼01执他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故(2023)琼0105执恢251号案件于2024年12月21日销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以(2025)琼0106执恢54号立案恢复执行。(2025)琼0106执恢54号案件目前正在执行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2024)琼01执他334号执行裁定书,(2018)琼0105执47号、(2023)琼0105执恢251号、(2025)琼0106执恢54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秀英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本案中,(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已交叉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故***应向该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其在本案中所提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秀英法院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2025)琼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2、请审查秀英法院执行局对本人合法购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盛北侧秀英区长秀路23号芭普假日B502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3、恢复被秀英法院执行局损坏的房间及修护被损坏的墙面;4、赔偿芭普假日B502房间被破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本人从2024年11月至今四处奔波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事实及理由:秀英法院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2025)琼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以(2017)琼0105民初476民事调解书已交叉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并于2025年4月18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裁定书存在严重的时间认定错误,本人早在2024年11月26日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本人也多次往返秀英法院询问结果,秀英法院一直没有明确回复解决。在各方面反映无结果的情况下,本人再次于2025年3月26日向秀英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至此秀英法院才于2025年4月11日上午开庭,结果却是驳回申请,移交龙华法院。在2024年11月26日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到2025年4月11日开庭,长达半年的时间,秀英法院执行庭一直未对我房子被砸的情况出示法律文书,给予解决。执行裁定书显示转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以(2025)琼0106执恢54号立案恢复执行。(2025)琼0106执恢54号案件目前正在执行,本人并不知晓,那是建筑公司与开发商施工合同纠纷案,与我无关。我要解决的是B502我房子被损坏的问题。裁定移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是2025年1月16日,法院执行裁定书没有对本人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未对该法院执行局的执法行为进行判定是否合法,更没有向本人提供改变我住房结构的法律文书和执法依据。从裁定书可以看出,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是2025年1月16日才恢复执行的,由此说明原来的执行都是秀英法院执行的,执行带来的问题也该由秀英法院解决,而且从秀英法院提供的所有文书都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的争议,与我本人购买的B502房无关,是秀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过度执法、执法犯法,无故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利。现提起复议,具体事实如下:
一、秀英法院执行局执法程序违法,没有对申请人送达判决书,也没有送达执行书,也未电话告知,就对申请人合法购买的房子强制执行,破坏房屋结构,导致无法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87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88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送达人。”第155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判决书必须送达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2017)琼010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2018)琼0105执47号,(2023)琼0105执恢251号,(2024)琼01执他334号执行裁定书,(2025)琼0106执恢54号立案恢复执行等法律文书,本人没有收到过,也不清楚。秀英法院执行局并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执行违法。
秀英法院公告(2018)琼0105执47号,(2023)琼0105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法院公告:要执行拍卖、查封B501房,“按照施工图纸的标准将房屋恢复原状”。所贴墙上公告并没有公示要对B502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而秀英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遵守国家的司法程序,没有判决书,也没有执行通知书,执法违法。2024年10月23日下午,秀英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未做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把本人购买的位于秀英区长秀路23号芭普假日小区B502房与B501房的隔墙砸了,当时小区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并告诉法院人员B502房是合法购买不能砸,应通知房主,但法院人员根本不听劝阻,没等房主赶到,就把本人合法购买的房子砸了,并准备离开。当本人赶到,要求法院人员出示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法院人员拒绝,本人想用手机录像取证,也遭法院人员抢夺,本人报警,要求法院人员等110警察到场解决,遭法院人员拒绝,法官态度傲慢,并威胁说要他们解释清楚再走是控制他们人身安全,强行离开(视频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39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但法院工作人员并未按照民法规定执行,当事人到场后不仅不做笔录,还要强行离开。我居住九年的房子,莫名其妙就被法官带人来砸了。等还没弄明白被砸原因,又发现B502房的厕所没有了,卫生间被砌墙给了B501房,8502房一片狼藉,购买房子最基本的配置厕所都没有,合法购买的房子被人民的法官给随意的隔走了,现已无法正常居住。执行局的法官完全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厕所是房屋居住必须的基本配置,法院准备将本人厕所拍卖,变卖抵债,执行局的行为明显违法。秀英法院执行局长带队私闯民宅,砸墙砌墙不做解释,极大的损害了本人合法权利,执法不守法。
二、本人购买的芭普假日B502房是合法购买,是开发商分隔交付使用,本人未作一丝一毫的改动,现已居住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502房是合法所得购买,有《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海口商品买卖合同备案确认表》,是开发商分隔交付本人,本人未做一丝一毫改动,此房本人已居住九年。
执行局局长宣称:她们依据的备案表,认定本人面积超标,占用了B501房面积,所以把B502房的一部份面积及厕所砌给了B501房。本人于2015年2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00149002)第四条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7000元,总金额310380.00元。”同时,在合同的《补充协议》附件七中约定“原501房取消15m2增加到B502房,最终以实测报告为准。”2016年3月4日,本人收房时发现,该房仅有29.34m2,并没有实际应得的44.34m2,B501房没有增加到B502房。本人特向秀英法院提起诉讼,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芭普假日B501房已被美兰法院和秀英法院查封导致本人的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后开发商解释该15m2作为消防通道无法出售。故本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本人主张返还的购房款按照双方签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单价每平米7000元计算,按照15平方米计算得出10500.00元。后秀英法院判决,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退回了多收取的10500.00元购房款。既然现在执行局认为B501房是可以正常售卖的房屋,同一法院所出(2017)琼0105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定B501房是消防通道不能出售,同一房产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
三、秀英法院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图判定B502房面积超标,侵占了B501房的面积,没有法律依据。秀英法院2024年1月2日的公告是要求B501房的实际占有人“按照施工图纸的标准将房屋恢复原状”,B501房原样是什么样,作为购房者无法知晓。法院要求按“施工图纸”执行,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设计报建图来执行,据了解原B501房是公共消防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共通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用来拍卖、抵债,执行局要拍卖B501房明显违法。据查住建局也没有B501房备案资料。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芭普假日相关事宜申请书》的复函中明确未查到该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记录,证实开发商占用公共空间消防通道,消防无法验收,现在B11楼01号位置,就能证实B501房位置是安全通道。开发商私改设计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被执行局处罚,海综执(秀)拆决(2022)H-141号为证。芭普假日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现在秀英法院执行局不顾芭普假日广大业主安全,强行将消防通道拍卖,置几百户业主的生命安全不顾,严重违法。秀英法院执行局声称要按“施工图纸”认定B502房侵占了B501房的面积,明显不合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屋面积的最终是根据产权证实测为准,由于开发商违建,芭普假日至今没有通过房屋验收,没有办理产权证。B501房属违建不能备案,怎么就认定B502房侵占了B501房的面积。本人按合同购买的商品房,根本不知晓“施工图纸”的情况,更不知道施工方和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情况。开发商建好后交付本人,本人没有做任何改动,不存在“恢复原状”的情况。现秀英法院公示要拍卖违建的B501房,原来不合规的违建,不知道采用什么手段就违规变合规,违法变合法了。整栋楼的业主都很清楚B501房的位置是消防通道,由于开发商私自违法违建行为,将安全通道B501隔作物业办公室使用。执行局将B501房作为住房拍卖,不是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维护的是既得利益者。
综上所述,请法院领导调查事件原委。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恢复本人所购合法产权海南省海口市海盛北侧秀英区长秀路23号芭普假日B502房原样,修护被损坏的墙面;赔偿芭普假日B502房间被破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本人从2024年11月至今四处奔波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本院查明,除秀英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向秀英法院提交的《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秀英法院的异议裁定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提出提交的《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该执行案件已于2024年12月9日由本院指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即***提出执行异议时该执行案件已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执行异议应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综上所述,秀英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琼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29日印制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