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23民初3872号
原告:南通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南通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2025年5月20日,原告南通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南通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