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陈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4)新290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