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1698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19.32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