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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公司、南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895号 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南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曹某某。 被告:南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公司、南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连云港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