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部律师。 第三人:刘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2025年4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34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