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1民初326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告锡林郭勒盟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锡林郭勒盟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