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1民初212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