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1民初212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