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3民初21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