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恒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2270号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对上诉人云南弘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云南省玉溪恒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哲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5民终2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云25民终2270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10至11行中“二、撤销维持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补正为“二、撤销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审判长 何 红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宋安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