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4268号 原告: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5FDT192,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