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4268号
原告: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5FDT192,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