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3民初108号 原告: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5FDT192,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自2019年11月5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非标辅助设备及安装合同》,后原告将该合同粘土砂处理的非标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非技术部分委托给保定德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签订了《非标辅助设备安装劳务合同》。***作为保定德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工人包清工,负责运、卸、转工具和设备、设备连接、打磨除锈喷漆、杂务等劳务。河北省保定德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雇佣的河北省邯郸工人***到沂源县从事劳务,***在沂源县项目之前也是跟随***干活,***300元/天的劳务报酬也是***定的,***直接受***的管理。原告与被告之前根本不认识,与***更是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和雇佣关系,没有人身隶属和依附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1、***在提供的工伤保险人员名单是复印件,根据民事证据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与之相对应原件核对,最重要的是,原告没有为***交纳过工伤生育保险。2、***出具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反映了与***劳务关系的真实情况,劳动仲裁认定错误。3、劳动仲裁委据认定事实的《产品定作合同》、《源通机械60T粘土砂系统非标辅助设备及安装合同》、外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叉车安全使用协议等证据,在仲裁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该证据,也未经双方质证。因此,仲裁委没有详细调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错误。综上,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涉案的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互联网推送诉讼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鲁0323民初4268号,该案定于2020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按撤诉处理,当日给被告送达该按撤诉处理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该按撤诉处理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向本院互联网推送诉讼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2020)鲁0323民初4268号案件期间,原告再次从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属于重复诉讼,应当不予受理,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至2020年12月25日原告收到该按撤诉处理裁定书时,涉案的仲裁裁定书已经生效,其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