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武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财保190号
申请人:无锡武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横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武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武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武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则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