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6681号
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苍梧县三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梧县京南镇长发村石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苍梧县三丰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63元,由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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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