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7203号
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富阳丰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何云何家村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丰驰化工有限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2元减半收取为8151元,由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