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监1号
监督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8189579J,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
原审原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9)锡滨民二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民(行)监〔2018〕3202110000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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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