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立聚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955江苏新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20955号 原告:江苏新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杜家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35053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818957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870元,合计1760元,由原告江苏新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