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1225号
原告:无锡市远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振石路32号传化公路港物流信息交易大厅C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远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远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远辉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远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无锡市远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