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民终3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凌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
市锡沪西路999-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诚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
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部工业区鸿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部工业区鸿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凌凯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诚机械无锡有限公司、无锡市华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