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4238号之一 
   
 原告:杭州一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8号1幢7楼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URLM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铄,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人民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5290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山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66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一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杭州一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一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一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