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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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3051号
原告:楼军,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丁银仁,男,193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军,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丁银仁的儿媳。
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5290XD(5/6)。
法定代表人:王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舒,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军、***诉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丁银仁、***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原告***在本案中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楼军、***、丁银仁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楼军、***、丁银仁自行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浙江金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楼军、***、丁银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73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军、***、丁银仁负担。
审判员马钱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