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财保91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10************8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颂英,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达,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湖塘塝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17。
被申请人: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价值合计249967.31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49967.31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69.8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忠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鸿
书 记 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