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8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花园新村第**。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文华****。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本院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3349617.72元给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步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的(2016)粤0781执444号案查封、评估,等待拍卖处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查封处置中,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等待执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小聪
审判员 方展校
审判员 黄小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