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30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计4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媛媛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