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6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71702426R。
法定代表人:***,系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红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20135661263。
负责人:***,系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召开执行听证,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款项后申请人同意案件和解长期履行,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已主动履行5万元,余款已做预案,年底履行剩余部分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6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