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保364号
申请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通化县快大茂镇人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克安,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驻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作林,村主任。
申请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账户(开户行: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账号:1490010121015200000067)内46万元存款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在通化融达村镇银行开户的账号为1490010121015200000067的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