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舡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玉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
法定代表人:胡龙,村书记。
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52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31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有房屋两处,一处为老村部,面积为114.07平方米,另一处为正在使用村部,面积为326.42平方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3.2022年1月20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龙,胡龙向本院申报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其表示该村暂无能力给付工程款。
4.2022年3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玉文,向其反馈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5.因疫情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玉文,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表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博予
审判员 宣金富
审判员 丁秀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