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克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作林,该村村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444,444.5元,案件受理费3983元,执行费6567元(已收取)。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