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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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81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本院在执行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8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